叶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田某某,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联系好卖家让吸毒人员王梦龙购买100元钱的冰毒后,在自己租住的旅馆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梦龙、张志峰、娄本轩、娄应许吸食毒品。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联系好卖家让吸毒人员王梦龙购买100元钱的冰毒后,在自己租住的旅馆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梦龙、张志峰、娄本轩、娄应许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娄某某、娄某许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丛阳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丛阳认罪、悔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永尚 审 判 员 胡溶溶 审 判 员 李军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