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滨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松,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出生地同户籍地新乡市卫滨区,现住河南省辉县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4)第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松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庆生、李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周某某、党某某,被告人赵松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松在与其妻子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在新乡百姓网上发布征婚启事或者主动与发布征婚启事的女性联系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田某某、周某某等五名女性被害人。后均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这些被害人交往,期间以母亲生病、为女方调动工作、为女方孩子上户口、修车等理由诈骗五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4.1686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12年7月中旬,被告人赵松在新乡百姓网上发布征婚启事,谎称自己离异、无子女、从事大车司机工作,被害人田某某通过电话与其联系,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人赵松以买摩托车、买音响、修车等借口骗取田某某现金18900元、黄金项链一条、数码相机一部、服装等物品,并从田某某位于新乡市卫滨区的中铁隧道局家属院出租房内拉走液晶电视一台。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液晶电视、数码相机价值共计6486元,服装价值未鉴定,均未追回。 2、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赵松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自己离异无子女、系火车司机并拥有宾馆和饭店、母亲做服装生意,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人赵松以母亲生病、买摩托车、婚房过户等借口骗取周某某财物,被害人周某某通过新乡县劳动南街支行邮政储蓄所等地为其汇款177700元(案发前归还11000元),另外骗取周某某铂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铂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价值共计5187元,均未追回。 3、2014年3月底,被告人赵松在新乡百姓网看到被害人党某某发布的征婚启事后主动与其联系,谎称自己离异无子女、是火车司机、母亲做服装生意,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人赵松以自己出事故、母亲看病、修摩托车等借口骗取党某某财物,党某某通过辉县市东大街邮政储蓄所等地为其汇款28800元,案发前归还10500元。 4、2014年7月份,被告人赵松在新乡百姓网看到被害人牛某发布的征婚启事后主动与其联系,谎称自己在机务段上班、离异无子女,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人赵松以帮牛某孩子办户口、需要生活费为借口骗取牛某财物,牛某通过新乡市八一路支行邮政储蓄所汇款4500元,另骗取牛某白金戒指一枚,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金戒指价值2613元,未追回。 5、2014年8月初,被告人赵松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聂某某,后谎称自己离异无子女、系火车司机,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人赵松以母亲生病、为聂某某调动工作、婚房装修为借口在新乡市卫滨区九州宾馆和河南省获嘉县等地骗取聂某某人民币19000元,未追回。 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赵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赵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4.16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赵松的犯罪情节并未导致严重后果。二、被告人赵松的认罪态度一直较好,且其当庭也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三、被告人赵松在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一时糊涂才触犯刑法。综上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松在与其妻子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在新乡百姓网上发布征婚启事或者主动与发布征婚启事的女性联系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田某某、周某某等五名女性被害人。后均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这些被害人交往,期间以母亲生病、为女方调动工作、为女方孩子上户口、修车等理由诈骗五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4.1686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12年7月中旬,被告人赵松在新乡百姓网上发布征婚启事,谎称自己离异、无子女、从事大车司机工作,被害人田某某通过电话与其联系,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人赵松以买摩托车、买音响、修车等借口骗取田某某现金18900元、黄金项链一条、数码相机一部、服装等物品,并从田某某位于新乡市卫滨区的中铁隧道局家属院出租房内拉走液晶电视一台。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液晶电视、数码相机价值共计6486元,服装价值未鉴定,均未追回。 2、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赵松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自己离异无子女、系火车司机并拥有宾馆和饭店、母亲做服装生意,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人赵松以母亲生病、买摩托车、婚房过户等借口骗取周某某财物,被害人周某某通过新乡县劳动南街支行邮政储蓄所等地为其汇款177700元(案发前归还11000元),另外骗取周某某铂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铂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价值共计5187元,均未追回。 3、2014年3月底,被告人赵松在新乡百姓网看到被害人党某某发布的征婚启事后主动与其联系,谎称自己离异无子女、是火车司机、母亲做服装生意,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人赵松以自己出事故、母亲看病、修摩托车等借口骗取党某某财物,党某某通过辉县市东大街邮政储蓄所等地为其汇款28800元,案发前归还10500元。 4、2014年7月份,被告人赵松在新乡百姓网看到被害人牛某发布的征婚启事后主动与其联系,谎称自己在机务段上班、离异无子女,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人赵松以帮牛某孩子办户口、需要生活费为借口骗取牛某财物,牛某通过新乡市八一路支行邮政储蓄所汇款4500元,另骗取牛某白金戒指一枚,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金戒指价值2613元,未追回。 5、2014年8月初,被告人赵松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聂某某,后谎称自己离异无子女、系火车司机,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人赵松以母亲生病、为聂某某调动工作、婚房装修为借口在新乡市卫滨区九州宾馆和河南省获嘉县等地骗取聂某某人民币19000元,未追回。 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赵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松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赵松在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以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田某某、周某某等五名女性财物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田某某、周某某、党某某、牛某、聂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松以各种理由诈骗自己财物,以及被骗现金及财物的种类、数额等事实经过。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松无固定工作,和李某某系合法夫妻,有两个儿子,赵松父亲去世,母亲在平原商场上班,李某某知道赵松在外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后,夫妻关系不好。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松诈骗被害人党某某3万元左右现金的情况及分两次归还10500元的事实。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示意图2份、现场照片16张,证明被告人赵松骗取被害人财物现场的基本情况。 6、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3份,证明被告人赵松诈骗被害人田某某、周某某、牛某财物的鉴定价值。 7、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被告人赵松和被害人周某某、党某某、聂某某的银行交易情况。 8、被害人周某某保存的汇款凭证2张,证明:被害人周某某分两次给被告人赵松汇款共计2200元的具体时间及数额。 9、被害人党某某保存的汇款凭证3张,证明:被害人党某某分三次给被告人赵松汇款共计20800元的具体时间及数额。 10、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赵松诈骗被害人田某某服装的价格因为被害人不能提供服装的品名和型号等基本信息,对其价值无法鉴定的情况。 1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松的个人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 12、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赵松在新乡市原隆宾馆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4168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松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松对多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其到案后拒不退赃,对被告人赵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松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违法所得241686元,责令被告人赵松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贾喜庆 审判员 李惠萍 审判员 张子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振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