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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波与灵宝瑞亚牧业有限公司、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瑞亚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故县镇盘东村。 法定代表人路正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瑞亚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故县镇盘东村。

法定代表人路正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波,男。

委托代理人郑卓鸿、张忠林,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孙景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灵宝瑞亚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红波、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灵宝瑞亚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路正利及委托代理人张玉民,被上诉人王红波的委托代理人郑卓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1元,上诉人灵宝瑞亚牧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一五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侯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