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39号 罪犯余小辉,曾用名余辉光、大光,男,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余小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2012年4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余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余小辉有下列犯罪事实:2011年5月12日凌晨零时许,同案犯余争光伙同李某某酒后在襄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无故对同在广场吃饭的孙某、孙某某、胡某某实施殴打。孙某、孙某某跑离现场后,同案犯余争光遂纠集余小辉伙同李某某挟持胡某某乘坐出租车至襄城县首山大道鑫利宾馆,余争光、余小辉分别在该宾馆房间内采用胁迫手段对胡某某实施强奸。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2011年7月18日余小辉自首。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小辉2006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累犯。 罪犯余小辉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6月、2014年5月分别被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小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小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代理审判员 宋 娟 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