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71号 罪犯吕军旺,男,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初中文化。曾因犯流氓罪,1995年9月2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犯妨害公务罪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军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2013年6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军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吕军旺有下列犯罪事实:一、妨害公务罪。2012年12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吕军旺驾驶一辆地方牌轿车在西平县公安局大门口长时间鸣警报,且该车未悬挂后车牌照,吕军旺不接受公安局交警大队长高某的检查并开车逃离。在高某开车追赶时,吕军旺开车朝高某身上撞,后前来支援的民警赶到,吕军旺驾车逃到西平县委院内,并对前来执法的民警进行谩骂、威胁,并拿出随身带的刀子朝民警身上扎,在和民警对峙一个多小时后驾车逃离。二、寻衅滋事罪。2011年2月3日晚,孙某、董某某因交费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后喊被告人吕军旺前来替他们出气,吕军旺又纠集他人手持长刀、钢管等在西平县柏城镇文化路中段一饭店门口将于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吕军旺赔偿于某某60000元,于某某表示对吕军旺不再追究刑事及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罪犯吕军旺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军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军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武炳耀 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