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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0号 罪犯李红旗,男,回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郏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李红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10号
罪犯李红旗,男,回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郏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李红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2012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红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红旗有下列犯罪事实:1997年8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红旗之父李某某(已判刑)以杨某某撞其大门进其院内为由发生争吵,厮打过程中,李某某用砖头照杨某某的头顶部砸一下,致杨某某头部流血,后被人劝开。李某某当即去公安局报案。途中,李某某将此事告诉其子李某甲(已判刑)和李红旗,并谎称其妻被杨某某打伤,被告人李红旗伙同李某甲赶到现场,李红旗用拳头猛打杨某某的胸部,并用脚踢、跺杨某某的头部,致杨某某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被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至头皮软组织挫伤,颅骨骨折、硬膜下出血,脑组织严重挫伤而死亡。2011年8月24日李红旗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调解处理。
罪犯李红旗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5月、2014年4月分别获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红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晓雯
审 判 员  杨国山
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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