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45号 罪犯王豪,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2012年10月8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住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豪及王某系南阳市远航商贸有限公司聘用的业务员。2011年6月份以来,南阳市远航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方城县券桥乡金馥植物油公司仓库储存小麦进行购销,租赁方城县券桥乡券桥街粮库仓库存玉米进行购销。2012年2月份至4月份,南阳市远航商贸有限公司委派被告人王豪负责在方城县券桥乡八里桥金馥植物油油脂负责粮食保管及出库,并做好登记汇报工作;委派被告人王某负责在方城县券桥街粮库负责粮食保管及出库,并做好登记汇报工作。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王豪伙同王某盗卖本公司租赁方城县券桥乡八里桥金馥植物油油脂库中库存的小麦,将仓库内价值82243.2元的39.54吨小麦以低于市场价出售,得款79000元,王豪实得58000元。案发后,同年5月16日被告人王豪将获赃款退赔公司40000元。被告人王豪身为南阳市远航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负责粮食保管及出库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罪犯王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武炳耀 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