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顺保,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顺保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顺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3月份,被告人侯顺保冒充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女)的信任,和马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2014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侯顺保以帮助马某某跑事为名,在安阳市文峰区华都宾馆门口骗取马某某现金10万元。 二、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侯顺保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司某某(女)的信任,和司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后以在河南省荥阳市开办工厂为名,在河南省荥阳市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司某某现金2.57万元。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顺保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侯顺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3月份,被告人侯顺保冒充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谎称在安阳有PPC管厂及担任安阳恒大绿洲财务总监,以要与被害人马某某(女)处对象为名骗取马某某的信任,后以帮马某某的妹夫跑事需要10万元活动经费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凌晨在安阳市文峰区华都宾馆附近骗取马某某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顺保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马某某关于其2014年3月31日通过QQ聊天与侯顺保相识,侯顺保自称是河北省副省长、在安阳开PPC管厂及担任安阳恒大绿洲财务总监,要与其处对象,当晚其就和侯顺保住到了一起,4月8日凌晨在安阳市华都宾馆附近侯顺保以帮其妹夫跑事为由,骗取其现金10万元的陈述,有证人马某芳关于其姐姐马某某带着一个自称是河北省副省长的男子到其家中,该男子说可以帮忙将其丈夫从临漳县公安局弄出来,但需要10万元经费,4月7日晚其将10万元交给马某某,次日早上马某某打电话说被钱被该男子骗走的证言;另有被害人马某某对被告人侯顺保的辨认笔录能相印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2014年五六月份,被告人侯顺保冒充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谎称自己叫侯晨鹏,在荥阳有塑料管厂,以要与被害人司某某(女)处对象为名骗取司某某的信任,后以其女儿要买车、工厂需周转资金及购买茶叶为名分三次共骗取司某某现金共计2.57万元。荥阳市公安局将侯顺保抓获后,将查扣侯顺保的2.38万元发还给司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顺保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司某某关于2014年5月份其通过QQ与自称侯晨鹏的男子相识,该男子自称是河南省纪委书记、在荥阳有别墅和工厂,要与其处对象,并和其发生了性关系,后该男子以他的工厂需要周转资金、要看望他的母亲需要买茶叶为名向其借款共计2.57万元,之后其联系不上侯晨鹏方知被骗的陈述;另有被害人司某某对侯顺保的辨认笔录及案发后司某某收到荥阳公安机关发还的2.38万元现金的凭证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除上述证据外,另有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于2014年6月13日对被告人侯顺保上网追逃的登记表、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关于抓获侯顺保经过的证明及侯顺保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卷可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顺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侯顺保被抓获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部分赃款发还给被害人,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综合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顺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未被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陈文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