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药品推销员,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4年2月2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2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祯、唐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某将从河南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存放至封丘县古玩街东段路南租赁的两间临街房内,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名义销售给赵某甲、田某某、张玉龙、王磊、周小华、张超杰96778.6元的药品,销售给延津仁和堂53部苏明桥290元的药品,销售给封丘县个体诊所马某某、李某、顿某某、刘某某9416元的药品,总计销售金额为106484.6元。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未销售被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的38个品种的药品价值39200元。总计经营价值145684.6元。 2014年2月5曰彭某某被河南省南阳巿内乡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抓获归案,到案后,对其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储存,销售药品,非法经营药品145684.6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依法惩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提供证据被扣押的记事本3个、出库清单20张,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件移送审批表、现场检查、调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记事本销售记录、抓获证明、农村信用社交易信息、辨认笔录、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人郭某甲、赵某某、马某某、李某、赵某甲、田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某将从河南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为云南白药集团般份有限公司的药品存放至封丘县古玩街东段路南租赁的两间临街房内,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名义销售给赵某甲、田某某、张玉龙、王磊、周小华、张超杰96778.6元的药品,销售给延津仁和堂53部苏明桥290元的药品,销售给封丘县个体诊所马某某、李某、顿某某、刘某某9416元的药品,总计销售金额为106484.6元。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未销售被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38个品种的药品价值39200元。总计经营价值145684.6元。 2014年2月5曰彭某某被河南省南阳巿内乡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彭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彭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药品案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移送审批表 证明被告人彭某某非法经营犯罪的事实; 3、现场检查、调查笔录 证明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扣押药品现场检查情况,向被告人彭某某调查非法经营药品情况。 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被告人彭某某未销售被扣押的药品种类、批次的事实。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系合法企业,具有药品经营的资格; 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清单 证明由彭某某提交给药监局的其从普众康购进药品情况; 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药品检验报告书 证明被告人彭某某所经营的云南白药药品经云南白药西双版纳制药有限公司成品检验符合相关规定; 被告人彭某某记事本销售记录、出库清单20张 证明被告人彭某某销售药品的情况,总计销售金额145684.6元; 抓获证明、 证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4年2月5日被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在其家中抓获的事实。 河南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证明 证明被告人彭某某不是其公司业务员并未委托其到封丘县销售药品的事实; 11、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被扣押药品变价销售后将11900元上缴财政情况; 12、被告人彭某某农村信用社交易信息 证明被告人彭某某交易信息情况。 辨认笔录 证明顿某某、马某某、李某、刘某某4人分别对年龄相近的12名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均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彭某某。 14、鉴定意见。 证明了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云南白药38个品种的价值总计392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甲的证言 此证言证实了单据编号为0100022482和0100022467的票据上显示的药品不是其单位所购进的药品,至于为什么显示是其单位购进的也说不清,和彭某某也不认识。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此证言证实了和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并且和彭某某认识,购进药品直接和普众康公司联系。3、证人边进万的证言 陈述了边进万认识彭某某,是在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彭某某到店里来找我谈云南白药的事,他自称是云南白药的业务员,我进过他的药,我们商定好价格我进了他的9个品种的药,共计1215元,他让我给中诺医药有限公司报货,公司就把药给我送来了,我给公司结账,公司给我开具的有出库清单。 证人马某某证言 陈述了马某某从被告人彭某某那里进过一次药,一共1795元的事实 证人李某的证言 陈述了在2013年6、7月份的时候,被告人彭某某到李某店里推销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的妇炎康片,商量好价格,李某当时全额现金付给被告人彭某某了,后来停了一个月左右,又购进彭某某一次药,进这两次药共计3090元。当时被告人彭某某没有给我出具封丘县经营药的相关手续。 证人顿某某的证言 陈述了2013年6、7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去顿某某的诊所推销过药,顿某某就进了被告人彭某某这一次药,共371元的事实。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陈述了被告人彭某某推销过云南白药集团妇炎康二件每件200盒每盒6.8元,合计2720元,妇舒丸一件200盒,合计1440元,总计4160元的事实。 8、证人苏明桥的证言 陈述了苏明桥在延津县建设路北段开个仁和堂53部,卖医用药品,是这个店的负责人,去年6、7月份,被告人彭某某来我药店推销云南白药厂生产的玉屏风10盒,每盒13元,消炎止咳20盒每盒5元,阿司匹林20盒每盒3元,这三种药一共290元。这些药我当时给的都是现钱,彭某某说停几天把手续送来,后来他也没有再来送。 9、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2013年6月份到11月份从彭某某那进过5次药,进的药有小柴胡、伤风停、健胃消食片等药品,都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药。我都是先给彭某某打电话报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然后彭某某再给我发货,我再给彭某某打款。彭某某都是从封丘县给我发的货,我都是在漯河市农村信用社给彭某某打款,我一共进了5次药共计11465.4元。 10、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我在2013年6月份到11月份共进了6次彭某某的药品,有健胃消食片、泻痢消、宁心宝等药品,都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药。从彭某某那进货我都是先给彭某某打电话报药的品种和数量,然后彭某某给我发货,我再给彭某某打款。彭某某都是从封丘发货,我是通过漯河市农村信用社给彭某某打的款。我一共进了彭某某6次药品共计人民币26160.1元。 11、证人张玉龙的证言 我在2013年7月份到11月份共进了8次彭某某的药品,有板蓝根颗粒、伤风停胶囊、陈香露白露、小儿七星茶等药品,都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药。从彭某某那进货我都是先给彭某某打电话报药的品种和数量,然后彭某某给我发货,我再给彭某某打款。彭某某都是从封丘发货,我是通过新郑市农村信用社给彭某某打的款。我一共进了彭某某8次药品共计人民币21434.3元。 12、证人王磊的证言 我在2013年7月26日到10月份从彭某某那进了8次药,我进的药品品种太多了,具体的记不清楚了,都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药。我进货都是给彭某某打电话报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然后彭某某给我发货,我再给彭某某打款。我是在济源市农村信用社打的款,有时在方圆物流提货时代收货款。我一共进了彭某某8次药品总计金额12840.5元。 13、证人周小华的证言 我2011年4月份在云南白药郑州公司打工时认识了彭某某,2013年7月份到11月份从彭某某那共进了5次药,进的药品品种太多了,具体的记不清楚了,都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药。 14、证人张超杰的证言 我是2012年在郑州河南民生医药公司打工时认识了彭某某,从2013年7月份至11月份进了彭某某9次云南白药,品种太多记不清了,都是先打电话给彭某某报药品种类和数量,然后彭某某给我发货,我再给他打款。我都是在安阳农村信用社给彭某某打款,还给了一次现金。我共进了彭某某14469.8元的药品。 15、证人田涛的证言 陈述了被告人彭某某给我们河南普众康医药公司送货(云南白药产品)。彭某某拿着其他公司或者单位合法资质从公司开的货,有时他没拿资质,用其他在我公司已备案有合法资质客户名称开货,我是公司的业务经理,他开货时把钱打到我银行卡上了。公司要求他送到开货名称的单位,若他不按要求把货送到,公司将停止供货。彭某某在封丘私设药品仓库存药非法经营属于他个人违法行为,与河南普众康医药公司无关。 (三)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彭某某供述了2013年5月底在封丘县城关镇古玩街东段路南租两间房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封丘及周边、县市销售药品140235.3元,被扣押的药按最高销售价54529元,我在药监局的扣押物品清单说的也是销售价格,我主要是销售云南白药集团生产的药品,没有委托书,我联系好谁要啥药后,给厂家汇去款后,厂家把药发到封丘后,我再给买方送货。谁买药我把钱汇到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田涛账户上,然后田涛通过物流把药发到封丘,谁要药我给他们送去,我卖的药平均利润3%。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储存、销售药品,非法经营药品145684.6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 涉案扣押药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怀 勇 审判员 张 军 锋 审判员 刘 志 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利红(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