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许革委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刑终字第174号 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革委,男,汉族。 辩护人王海泉,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革委犯受贿罪一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刑终字第174号
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革委,男,汉族。
辩护人王海泉,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革委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革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庆志刚、刘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许革委及其辩护人王海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普瑞蜂品有限公司冀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5万元。
2、2012年6月,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盛达蜂业有限公司李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人民币3万元。
3、2011年春节、2012年3月,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宏富泰精密铸造厂赵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6万元。
4、2012年2月至5月,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岳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0万元及价值2万元的购物消费卡。
5、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金隆铝业有限公司黄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七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8万元。
6、2010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誉丰铝业有限公司韩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七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5.5万元。
7、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中秋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久久铜业有限公司陈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6万元。
8、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春风瓷业有限公司刘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4.5万元。
9、2011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杨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5万元和价值5千元的购物消费卡。
10、2011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祥和铝材有限公司王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6万元。
11、2012年5月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梅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五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3.5万元。
12、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4万元。
13、2010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贵星铝业有限公司谢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八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3.5万元和价值5千元的购物消费卡。
14、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银河轮胎有限公司李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4万元。
15、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张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七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4万元。
16、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魏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3万元。
17、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张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七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2.6万元。
18、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赵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2.5万元。
19、2010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朱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3万元。
20、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8万元。
21、2011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福森木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万元及价值8千元购物消费卡。
22、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海瑞铝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五次非法其人民币收受2.5万元。
23、2010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金阳铝业有限公司尚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2.5万元。
24、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许昌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吕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人民币2万元及价值5千元的购物消费卡。
25、2012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星阳蜂产品有限公司杨某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5万元。
26、2011年春节、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长生园蜂业有限公司孟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2万元。
27、2014年1月,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马某某,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万元。
28、2012年10月、2013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河南嘉陶卫浴有限公司王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2万元。
29、2011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大洋铝业有限公司陈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5万元及价值5千元的购物消费卡。
30、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主管客户部的职务之便,为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赵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五次非法收受其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许革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收受赵怀治25000元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坦白其收受冀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岳某某、黄某某、韩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孟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30人1069000元及购物卡48000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被告人许革委受贿所得共计1142000元上缴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许革委实名举报长葛市财政局副局长孙某某、主任科员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线索,查证线索属实,现二人已被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革委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被告人许革委供述及材料、证人冀某某证言、郭某某证言、李某某证言、赵某某证言、岳某某证言、黄某某证言、韩某某证言、陈某某证言、刘某某证言、杨某某证言、王某证言、王某某证言、梅某某证言、李某某证言、谢某某证言、李某某证言、张某某证言、魏某某证言、张某某证言、张某某证言、赵某某证言、朱某某证言、杨某某证言、张某某证言、张某某证言、尚某某证言、吕某某证言、陈某某证言、杨某某证言、孟某某证言、马某某证言、王某某证言、陈某某证言、赵某某证言、许某某证言、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收据、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文件、长葛市支行文件、长葛市支行内部组织架构实施方案通知、长葛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长葛农行50家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评级、授信、用信流程、许某某账户交易记录、冀某某普瑞蜂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李某某盛达蜂业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赵某某宏富泰精密铸造厂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岳某某天正制板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黄某某金隆铝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韩某某誉丰铝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陈某某久久铜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刘某某春风瓷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杨某某澳元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王某某祥和铝材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梅某某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李某某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谢某某贵星铝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李某某银河轮胎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张某某众兴钢圈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魏某某爱民车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张某某、张某某世英机械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赵某某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朱某某定达实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杨某某金泉实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张某某富森木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张某某海瑞铝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尚某某金阳铝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吕某某许昌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杨某某星阳蜂产品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孟某某长生园蜂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马某某星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王某某嘉陶卫浴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陈某某大洋铝业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赵某某洪鑫金属有限公司在农行长葛支行业务的相关书证、被告人揭发长葛市财政局的立功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开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革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许革委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一般立功,可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革委构成重大立功,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许革委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系坦白,且主动供述的罪行较重,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革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受贿的公款已由家属退还,可酌情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许革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许革委因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142000元,由收缴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许革委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当庭辩称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2009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后,许革委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受贿发生在2010年以后,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家属已经退赃,有多项酌定从轻情节,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当庭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关于许革委任职证明、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复印件、(2008)义刑初字第1125号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开庭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革委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4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综合考虑许革委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许革委从2007年至案发,一直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农行属国有控股企业,许革委被农行党委依法任命,并且在长葛市支行担任副行长从事公务,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因此,上诉人许革委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家康
审 判 员  高东安
代理审判员  张利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红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