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刑初字第384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记广,曾用名解记光,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记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记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解记广酒后驾驶豫JZR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濮阳市帝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胜利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解记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95.04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记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河南省清丰县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户籍证明,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机动车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记广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解记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解记广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解记广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记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井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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