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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与张大庆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王占,男,194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大庆,男,194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占申请执行张大庆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汝州市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王占,男,194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大庆,男,194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占申请执行张大庆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大庆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依法将其银行存款冻结5000元。后经评估机构评估,本案恢复原状的重置成本为1110元。之后被执行人张大庆依然拒不履行。经过计算,截至2014年7月22日该案迟延履行金为56.5元,加上评估费30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2066.5元。2014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将张大庆冻结存款划拨2066.5元(其中1266.5元交给申请执行人王占,500元交执行费,300元交评估费)。2014年9月3日,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恢复原状现场,当场宣布恢复原状工作由申请人王占负责,被执行人张大庆不得阻挡,张大庆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亚伟
执行员  于延鹏
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