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1999-17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尹建华,男,1966年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5月23日作出的(1998)汝经初字第951号经济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1998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8)汝经初字第951号经济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延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