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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保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刑初字第00216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保中,男,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温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6
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刑初字第00216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保中,男,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温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保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赵正乐,被告人郑保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郑保中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谷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祥云镇盐东村村口时与刘×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豫HK0676号自卸低速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郑保中受伤。经检验,郑保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保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保中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能当庭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保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树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