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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小卫,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21
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小卫,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卫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陈莹莹,被告人赵小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8日夜,被告人赵小卫经过温县黄河路西段时,将姚×的奔驰越野车内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820元。
案发后,所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姚×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卫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能悔罪,且系初犯,所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小卫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桂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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