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刑初字第00196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心愿,男,199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沁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抓获,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心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张会星,被告人杨心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杨心愿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县黄河路与古温大街交叉口时,与行人成×发生口角后被查获。经检验,杨心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心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成×、刘×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血醇检验报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心愿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能当庭悔罪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心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树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