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 辩护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5月份在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家天下小区2号楼802号租房内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获得信息后,被告人孙某以虚构的电视购物中奖获得礼品需要交纳费用的名义,通过使用虚拟的网络电话向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冠某某、张某某、杜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获赃款12088.52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5月份在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家天下小区2号楼802号租房内,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被告人孙某以虚构的电视购物中奖获得礼品需要交纳费用的名义,通过使用虚拟的网络电话向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冠某某、张某某、杜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共骗取12088.52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孙某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5月来安阳找其母亲后居住于文峰区家天下小区2号楼802室。当年5月,其从QQ聊天群中得知可以通过网上购买手表后,再通过电话向外销售获利。后其通过群里网友购买他人信息及固定电话等工具,以虚假的广龙商贸公司名义,编造对方拨打电视购物节目中奖需缴纳499元费用的名义骗取对方钱财,其采用以上方法共计骗取一万余元。 二、证人智某证言证实,其是河南省速递公司安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大约2014年5月份时,一男子到其公司申办向外地速递手表业务。此后该男子几乎每天都让其帮他向全国各地发货。收货方签收货物并付款499元,其公司扣除发货费用约16元后将余款转到该男子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证人李某某证实其接到被骗电话后,交给当地邮局499元邮寄费,邮局给其一装有手表、手机充值卡等物的包裹。 四、证人黄某某、冠某某、潘某某、杜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实被骗经过与李某某陈述基本一致。 五、速递公司出具速快递件、冠某某提供的孙某给其邮 寄的速递邮件及部分被骗群众提供的收到的手表等物的照片。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本案赃款予以退还被骗群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志勇 审 判 员 胡 科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