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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楚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甲,男,1985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楚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甲,男,1985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昊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