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楚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甲,男,1985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