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牛建朝,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国存,男,成年。 被告李艳龙,男,1991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建朝与被告李艳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建朝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艳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建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牛建朝负担。 审判员 张瑞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卫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