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东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张凤安,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周峰军,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陈胜钦,女,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张凤安与被告周峰军、陈胜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6日将诉讼请求从250000元变更为20000元,之后,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凤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红波 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