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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某诉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巩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柴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柴某某婚姻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巩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柴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中
审 判 员  张红周
人民陪审员  王利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裴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