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巩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柴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中 审 判 员 张红周 人民陪审员 王利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