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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军与张玲军、袁玉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71号 原告平行军,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玲军,男,成年,汉族。 被告袁玉峰,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行军与被告张玲军、袁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行军经传票传唤,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71号
原告平行军,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玲军,男,成年,汉族。
被告袁玉峰,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行军与被告张玲军、袁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行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行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