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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彦朋、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亳城分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市中心支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一审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49号 原告周彦朋,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亳城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亳城乡政府院内。 负责人马青山。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49号
原告周彦朋,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亳城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亳城乡政府院内。
负责人马青山。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二帝大道南段东侧。
负责人邵更颜,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
负责人张安琪,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南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勇,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
负责人张国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彦,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朋、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亳城分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彦朋、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亳城分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彦朋、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亳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9元,由原告周彦朋、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亳城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