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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7号 原告吴某某,男,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9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甲,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7号
原告吴某某,男,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9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甲,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红波
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