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农民。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