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农民。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