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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云与赵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69号 原告张风云,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春,男,成年。 原告张风云与被告赵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风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69号
原告张风云,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春,男,成年。
原告张风云与被告赵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风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风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张风云负担。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