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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艮贵与付海建、李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郭艮贵,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付海建,男,36岁,汉族,农民。 被告李延勇,男,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郭艮贵与被告付海建、李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郭艮贵,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付海建,男,36岁,汉族,农民。
被告李延勇,男,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郭艮贵与被告付海建、李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郭艮贵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艮贵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艮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郭艮贵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昊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