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郭艮贵,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付海建,男,36岁,汉族,农民。 被告李延勇,男,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郭艮贵与被告付海建、李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郭艮贵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艮贵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艮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郭艮贵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