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赵某,女,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牛砚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