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赵国山,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国防(芳),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审理原告赵国山诉被告刘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63元,由原告赵国山负担。 审判员 牛砚洲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