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袁更立,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黄县中医院,住所地,内黄县工人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露,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更立与被告内黄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更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免缴。 审 判 长 李随生 审 判 员 张瑞敏 人民陪审员 王国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卫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