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巩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