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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巩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井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巩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