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段希军,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艳芳,女,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汪利勇,男,成年,汉族,农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希军与被告焦艳芳、汪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希军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希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段希军负担。 审判员 郭卫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