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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希军与焦艳芳、汪利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段希军,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艳芳,女,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汪利勇,男,成年,汉族,农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希军与被告焦艳芳、汪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段希军,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艳芳,女,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汪利勇,男,成年,汉族,农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希军与被告焦艳芳、汪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希军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希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段希军负担。
审判员  郭卫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