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744号 原告张长宏(曾用名张常红),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西大街。 委托代理人闫东升,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汝仲,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 原告张长宏与被告闫汝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长宏于2015年元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收取188元,退回188元。 审判员 魏国福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曹金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