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273号 原告徐利华,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城关镇。 被告王自永,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 被告李芮,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系王自永之妻。 本院在审理徐利华与被告王自永、李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此案被告暂时找不到,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魏国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金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