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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利华与被告王自永、李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273号 原告徐利华,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城关镇。 被告王自永,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 被告李芮,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系王自永之妻。 本院在审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273号
原告徐利华,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城关镇。
被告王自永,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
被告李芮,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系王自永之妻。
本院在审理徐利华与被告王自永、李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此案被告暂时找不到,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魏国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金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