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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82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东大街。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82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东大街。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娅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红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