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82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东大街。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娅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红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