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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801号 原告张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801号
原告张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凌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学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