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801号 原告张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凌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学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