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122号 原告崔美伶,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东大街。 委托代理人梁晓雯、聂俊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交环路。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迎宾大道。 负责人贾国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美伶诉被告刘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美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小珂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会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