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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义磊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少刑初字第00006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义磊,男,生于1994年,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铁路公路处抓获,于2014年4月22日被项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少刑初字第00006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义磊,男,生于1994年,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铁路公路处抓获,于2014年4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于2014年6月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义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均、韩立锋,被告人丁义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上午,因被害人倪志成的母亲蒋红灵与被告人丁义磊的爱人蒋婷婷,在秣陵镇华侨之星超市发生争吵。后倪志成和丁义磊赶到,在超市外被告人丁义磊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倪志成脸上一拳,致倪志成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倪志成陈述,证人蒋红灵、蒋婷婷、刘桂英、郑军伟证言,辨认笔录,住院病历,伤情照片,法医鉴定意见,出警经过,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视频截图照片,调解协议书及和解协议,撤诉书,户籍证明,项城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义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判处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影响,予以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义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东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常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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