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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宁亚诉被告王锦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040号 原告吴宁亚,女,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西大街。 被告王锦华,男,1970年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 委托代理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宁亚诉被告王锦华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040号
原告吴宁亚,女,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西大街。
被告王锦华,男,1970年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
委托代理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宁亚诉被告王锦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证据准备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宁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宁亚负担。
审 判 长  胡长河
审 判 员  于 冰
人民陪审员  张运动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