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095号 原告韩大征、又名韩大红,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珂,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贾峪镇。 委托代理人刘玉祥,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征诉被告赵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大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 光 审 判 员 赵小珂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会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