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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大征诉被告赵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095号 原告韩大征、又名韩大红,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珂,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贾峪镇。 委托代理人刘玉祥,河南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095号
原告韩大征、又名韩大红,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珂,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贾峪镇。
委托代理人刘玉祥,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征诉被告赵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大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 光
审 判 员  赵小珂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会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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