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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22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新桥镇。 被告闫某某,女,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新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22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新桥镇。
被告闫某某,女,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新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长河
审 判 员  于 冰
人民陪审员  张运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