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588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花园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刘进宝,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花园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合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夏康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李太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