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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项城市新桥镇。 被告史某某,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项城市新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项城市新桥镇。
被告史某某,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项城市新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中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