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项城市新桥镇。 被告史某某,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项城市新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中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