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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66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 委托代理人李艳茹,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汉族,1969年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66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
委托代理人李艳茹,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汉族,1969年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 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