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66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 委托代理人李艳茹,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汉族,1969年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