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小录与孟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230号 原告李小录,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尚铁军,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欣(又名孟鑫),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230号
原告李小录,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尚铁军,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欣(又名孟鑫),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夏邑县。
原告李小录与被告孟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录及委托代理人尚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欣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8日,被告从我处购买方木及模板共计货款15933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1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9330元。
被告未予答辩。
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5月28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方木、模板款159330元。2014年1月25日已付10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书证,被告没有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应予认定。
通过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购买原告方木、模板,2013年5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货款159330元。2014年1月25日支付10000元,尚欠149330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49330元,事实清楚,应当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欣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小录货款14933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被告孟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建军
审 判 员  董恒体
人民陪审员  李 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琳颖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