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初字第695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因涉嫌破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9月3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来到唐河县王集乡李华村席家沟,谎称是该外出村民席某甲之子,席某甲有遗产需要近亲到厦门继承。并以购买机票为由,骗取席某乙、席某丙、席某丁每人现金180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窜到唐河县王集乡李华村席家沟伺机诈骗,汪某某在村中见村民席某戊即向其询问该村在解放有无被抓壮丁的人,席某戊带其到席某丁家查看宗谱后,席某丁称该村席某甲可能被抓壮丁失踪了,汪某某遂称自己是席某甲之子,席某甲在厦门有大量遗产需亲属继承。席某戊、席某丁信以为真,将汪某某介绍给席某甲的堂孙席某乙、席某丙,汪某某称席某甲的骨灰存放于厦门市殡仪馆,需席某乙等人到厦门提取安葬于席家沟后,即可继承席某甲100余万元遗产,并让席某乙、席某丙等每人拿出1800元购买到厦门的飞机票去厦门办理。当天下午,席某乙、席某丙、席某丁同汪某某一起到唐河县城后,共交给汪某某现金5400,后汪某某借故携款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席某乙、席某丙、席某丁陈述了被诈骗的事实经过,以及证人席某己、席某戊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汪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郜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