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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帆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帆,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4日被唐河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帆,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监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帆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帆于2014年8月4日至同年11月3日,伙同周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先后窜至河南省泌阳县城区和唐河县毕店镇、大河屯镇,采取撬锁之手段,盗窃作案三起,共盗走“铃木”牌两轮摩托车、“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各一辆,共计价值197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帆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至同年11月3日,被告人王帆伙同本镇李老湾村村民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盗窃作案后,携带“T”型起子,驾驶摩托车先后窜至河南省泌阳县城区和唐河县毕店镇、大河屯镇,采取撬锁之手段,盗窃作案三起,共盗走“铃木”牌两轮摩托车、“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各一辆,共计价值19730元,盗后将其中的“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和“隆鑫”牌三轮摩托车销赃给一个叫“小方”的人。案发后追回“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并退归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14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帆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唐河县大河屯镇小学旁,趁人不备之机将大河屯镇夏岗村村民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价值5280元,盗后将该摩托车销赃给一个叫“小方”的人,所获赃款由王帆等人分肥。
2、2014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帆伙同周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唐河县毕店镇毕店街星江社区17号楼旁,趁人不备之机,将毕店镇西王甫村村民孔某某借用本村村民郑某某家的一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价值6630元,盗后将该三轮摩托车销赃给一个叫“小方”的人,所获赃款由王帆、周某某共同分肥。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帆的亲属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
3、2014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帆伙同周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泌阳县城区“光洋百货”超市附近,趁人不备之机,将该超市员工韩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价值7820元,盗后在返家的途中,发觉有人跟踪,二人随将该摩托车丢弃在一学校附近,后二人合乘一辆摩托车逃走。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二人被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退归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帆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某、赵某某、孔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帆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帆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帆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盗窃的部分赃物被追回,其亲属又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少部分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尚未缴纳的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帆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盗窃的“铃木“牌两轮摩托车(或价值)退还被害人赵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新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航路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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