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37-1号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二七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于2015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前未被羁押,故其刑期起止时间没有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补充裁定如下: 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的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章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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