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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 辩护人张国俊,系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 辩护人高好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
辩护人张国俊,系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
辩护人高好民,系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季曾用),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
辩护人王继涛,系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
辩护人郭磊,系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
辩护人王占民,系河南省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李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国俊、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好民、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继涛、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郭磊、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占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伙同韩某某、魏某某、侯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分别在各自担任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领导职务期间,采取由安监部门发放的安全奖提出书面申请,依次经负责安全的副经理、经理(或书记)、总会计师履行签批手续的方式,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给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公司2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奖金。该奖金通过打入副处级以上干部本人及其他替代人员名义开设的银行账号的“戴帽”方法发放,将该公司资产私分,其中:
2009年6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分别在担任公司经理、总会计师期间,在申请表上签字后,实际发放奖金数额为3586869元。2011年2月杨某某不再担任该公司经理、张某某不再担任总会计师;
2009年6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期间,同意发放奖金数额为4683702元。2011年10月5日许某某不再担任公司党委书记;
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安全副经理期间,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其他领导签字同意,发放奖金数额为3116569元。2010年10月胡某某不再提出发放申请;
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接任安全副经理期间,在发放申请书上签字后,实际发放奖金数额为1330755元。2011年11月后陈某某不再担任该公司安全副经理。
其中,杨某某个人实得484420元,许某某个人实得772635元,张某某个人实得333442元,胡某某个人实得649312元,陈某某个人实得403360元。
2014年7月3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中平能化集团纪委移交的杨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案件暂扣款3499839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五人供述、证人周某某、高某某、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简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关于杨某某等五人年薪考核发放情况的说明、平煤集团七星公司电文处理签、2009年平煤集团文件登记表、中平能化中平(2011)139号文件、(2009)334号文件、(2009)176号文件、七矿证明、银行存取明细、七矿各类将近签批手续、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往结算票据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张国俊辩称,被告人发放安全奖的性质不在国有资产范围之内,主管部门文件存在相互矛盾,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高好民辩称,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较小,能够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王继涛辩称,本案中作为奖金发放的款项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依据不足,被告人胡某某不属于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郭磊辩称,张某某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所起作用较小,且有被胁从的因素,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王占民辩称,被告人私分的不全是国有资产,应对其数额进行界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情节显著轻微,存在自首、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伙同韩某某、魏某某、侯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分别在各自担任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领导职务期间,采取由安监部门发放的安全奖提出书面申请,依次经负责安全的副经理、经理(或书记)、总会计师履行签批手续的方式,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给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公司2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奖金。该奖金通过打入副处级以上干部本人及其他替代人员名义开设的银行账号的“戴帽”方法发放,将该公司资产私分,其中:
2009年6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分别在担任公司经理、总会计师期间,在申请表上签字后,实际发放奖金数额为3586869元。2011年2月杨某某不再担任该公司经理、张某某不再担任总会计师;
2009年6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期间,同意发放奖金数额为4683702元。2011年10月5日许某某不再担任公司党委书记;
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安全副经理期间,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其他领导签字同意,发放奖金数额为3116569元。2010年10月胡某某不再提出发放申请;
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接任安全副经理期间,在发放申请书上签字后,实际发放奖金数额为1330755元。2011年11月后陈某某不再担任该公司安全副经理。
其中,杨某某个人实得484420元,许某某个人实得772635元,张某某个人实得333442元,胡某某个人实得649312元,陈某某个人实得403360元。
2014年7月3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中平能化集团纪委移交的杨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案件暂扣款3499839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平煤纪委交待私分公款的事实。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主动到平煤纪委交待私分公款的事实。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平煤纪委交待私分公款的事实。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平煤纪委交待私分公款的事实。五被告人各分得赃款,在平煤集团纪委调查过程中,已将各自分得赃款上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供述:证实七矿副处级以上干部在多个场合多次讨论,说工人工资、中层干部收入奖金都在提高,副处级以上干部能不能也多发点奖金。我和时任七矿党委书记许某某沟通后,拍板决定发放安全奖。我跟许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商量决定以后,在副处级以上干部会上说了这件事,发放标准是胡某某拿方案,高某某提出为了逃避集团公司检查和避税,采用亲戚朋友名字办银行卡,把奖金打入这些替代名字的卡上。陈某某任安全副经理后,发放的办法与以前一样,他没有提过反对意见。其以亲戚名义共发了80多万元。七矿违规发放奖金的事情副处级以上干部都知道,经手的安监科、企管科、财务科等科室负责人知道。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供述:证实其于许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违规给七矿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安全奖,未经集团批准。
(3)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供述:证实2013年11月其将多领取的87万元上缴平煤集团纪委。
(4)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供述:证实我与书记许某某沟通后,许同意后,我决定发放安全奖,当时主管安全副经理胡某某和安全科长吴某某知道,为了逃避集团公司检查,采用亲戚朋友名字办卡,把奖金打入这些卡。我把胡某某、总会计张某某及主管经营副经理高某某叫到我办公室,把我和许某某商量的决定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安全奖的事告诉他们三个,并说胡某某负责安全考核,高某某负责对发放过程把关,张某某负责发钱。他们三人表示同意,并告诉他们,我与许某某沟通过发放安全奖这事。
2014年9月29日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2014年5月8日我主动到市检察院反贪局说明问题。我是主动去的没有人通知我,我到集团纪委问这个事,因为听说七矿发放安全奖有问题,后来集团纪委算出数后我就退了,之后听说检察院查这事,我就主动去了,把这个事说清楚。我的行为不是贪污,是私分。
2、被告人许某某供述
(1)被告人许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供述:证实除了年薪之外,集团公司对处级干部发放的奖金有安全风险抵押金、信访抵押金、廉政建设抵押金以及科技进步奖。集团不允许处级干部在各矿以任何名义领取薪酬和奖金。2009年因为杨某某给我说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点安全奖,没过多久张某某就找到我,并给我说了给矿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安全奖的事,我说我知道这件事,并表示了同意发放。在发放安全奖这件事上我没有决定权,但有监督权,没有监督到位。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魏某某跟我说过此事。开会的时候杨某某跟大家说过此事。其以亲戚名义办建行卡领取了110多万元。
(2)被告人许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供述:证实其知道违规给七矿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安全奖的事,不符合集团规定。以寇某某、寇某甲、许某甲的名义办建行卡领取80多万元安全奖。
(3)2014年9月29日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2014年5月8日市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到我家中将我带到检察机关。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证实杨某某把我、高某某、胡某某叫到他办公室,说他和书记许某某已经沟通过了,决定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发点安全奖。让胡某某负责具体的造表和执行,让我和高某某具体想想发放的办法,看怎么样才能规避集团的检查。高某某说,为了不让集团公司查出来,就用别人的名字办卡发钱,还说企管科周某甲的嘴比较严,就让周某甲具体操办这个事。我想着当时杨某某当着我、胡某某、高某某的面说他和许某某也商量过了,我就想看看许某某对这个事是什么态度,于是我就去许某某书记的办公室找到他,我说杨某某说发安全奖,问他什么意见。许某某书记说这事杨某某给他说过,让我按杨某某说的执行。
2014年9月29日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2014年5月12日我和集团纪委的人主动到检察院的。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1)被告人胡某某于2014年6日6日供述:证实七矿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安全奖没有考核,给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安全奖是违规的。杨某某决定并给其交代副处级以上干部发点安全奖。陈某某于2010年6月份接替我任安全副经理的。其以李某乙等人名义领取了安全奖。安监科造好奖金明细表,由科长吴某某交给我,我审阅把关后,把汇总的安全奖总金额写在一张稿纸上,写上我的意见“请财务科发放”,然后附带奖金明细表一起先呈报给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报财务总会计师审批,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后传递到工资科发放。
(2)被告人胡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供述:证实吴某某造的表是副处级以上干部的真实姓名,拿给我看过以后,我签上“请财务科发放多少多少钱”,我或者吴某某拿这张表去找经营矿长兼总会计师张某某、矿长杨某某签字,张某某的前任高某某在七矿的时候我找高某某签过字。不管我和吴某某谁找领导签字,签完后都由吴某某交给工资科,工资科把领导干部的名单再给企管科,企管科负责这事的人是周某甲,企管科按照这个名单换成各领导干部报上来的其他人名字以及相关的银行卡,再传递到工资科让工资科去发放安全奖。李某乙、曾某某、杨某甲三个人的卡号是我给企管科的。
(3)被告人胡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供述:证实任七矿安全副经理期间,违反平煤集团规定,2009年7月至2013年5月先后以李某乙、曾某某、杨某甲名义办理建行卡,从七矿公司领取安全奖大概64万元。2013年9、10月份左右,将钱全部上缴平煤纪委。
(4)被告人胡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供述:证实不知道七矿违规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安全奖是谁决定的,七矿领导班子没有商量过这件事。我任安全经理时,杨某某告诉我七矿副处级以上领导很辛苦,应该发些安全奖,让我给七矿副处级以上干部也造一份安全奖,我表示同意。如果我不上报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安全奖的审批表,这部分钱不能支取。
2014年9月29日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是侦查人员到办公室将我带到检查机关。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供述:证实2010年8月份至2011年11月底,我任七矿安全副经理期间违规签批过安全奖。前任安全副矿长胡某某给我交接工作时说以前给七矿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安全奖的模式就是随着普通职工的安全奖一起发放,具体由安检科负责,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安全奖不考核之列,不能通报,数额是以前领导定的。我先给矿长杨某某或韩某某请示当月是否发放安全奖,矿长不在的时候我就给书记许某某请示。他们如果同意,我就会安排安监科具体制作安全奖发放明细。杨某某任矿长期间,每次发放安全奖前,我都会先给他汇报,请示是否发放。我通过别人名字从七矿共领了40多万元安全奖。出事后把钱上交集团纪委了。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供述:证实2010年其任安全副经理后,关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安全奖请教过前任安全副经理胡某某,胡某某说以前的模式就是随着普通的安全奖一起发放,具体由安监科负责。
2014年9月29日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2014年5月8日侦查人员到我单位将我带到检察机关。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我到七矿任矿长后,七矿安全副矿长侯某某给我汇报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安全奖的事,我让他拿意见,他的意见是七矿副处级以下的管理人员根据业务科室考核后按照考核结果发放,副处级以上干部也发,标准是矿长和书记每月1万或1.2万,副矿长每月8千或1万,同时为了规避上级检查,领取的方式就是采取“戴帽”的形式领取。我同意按照侯某某的意见办理。总会计师魏某某拿着安监科造的安全奖审批表及明细找我汇报,并说副矿长以上人员也参与矿上的安全奖分配是否合适。我说我们两个都刚来,就按照安全副矿长的意见办理吧。具体发放过程是:安监科考核后形成安全奖金审批单及明细,并由安全副总吴某某拿审批表先后找主管安全的副矿长侯某某、我和总会计师魏某某审批并签字。我在七矿领的安全奖,安全奖包括三部分,分别是质量达标奖、安全绩效考核、安全风险抵押,共37万人民币左右,以其七矿工作人员的名义“戴帽”带出来。
(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七矿副处级以上干部违反规定领取了质量达标奖、安全绩效考核、安全风险抵押三类。安全风险抵押兑现标准是书记和矿长每月大概10000元左右,副职每月大概8000元左右。安检科每月对上月进行考核,做好总数审批表和明细后,安全副总拿着考核过的七矿奖金、加班工资审批表,先找安全副矿长侯某某签字,再找矿长韩某某签字,最后拿给我签字,由财务科进行发放。中间集团公司检查奖金发放事项,魏某某汇报矿长韩某某、书记周某某,他两让想办法规避,不能出事。实际上发放中,我签过字后,企管科、安检科对发放明细进行修改,就是对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奖金的名字账户进行替换,把副处级以上领导领取的安全奖打到他们亲属或替他们领钱的矿上职工的名下。我一共领取了31万元左右。我们副处级以上干部领取从矿上安全奖我记得开会说过,但是是秘密进行的,没有让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会议记录。第二次供述证实:2011年2月,我刚去七矿当财务老总的时候,安全副总侯某某找我签字,我曾经请示矿长韩某某和书记周某某,他们说以前就是重复兑现抵押金的,还按照以前的模式来。2012年2月,集团公司检查年薪发放以后,我们都感觉到以前的套钱方式漏洞太大,书记周某某和矿长韩某某要求我和企管科、财务科商量出来个规避检查的办法,我就和企管科长周某甲、财务科长史某某商量出用多名基层工人名义替换班子成员发放抵押金兑现名单的办法,矿长韩某某和书记周某某同意。
(3)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其以宋某某和宋某甲名从七矿违规领取安全奖。第二次供述证实:2012年3月,我向韩某某矿长提议说根据集团公司考核的规定,矿上管理人员可以发安全绩效奖,韩某某让我拿方案,我定了标准正处级发3000元,副处级发2000元;2012年5月.韩矿长说以后在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和质量达标这两个奖发放时,可以给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们也解决点奖金,安全风险抵押兑现按照正处级10000元,副处级8000元发放;质量达标奖按照副处级8000元、正处级10000元的标准,并说我和赵某某矿长比较辛苦,质量达标奖每月发9000元。然后我就给财务老总魏某某说了一下这件事。大概在第二天或第三天后,在班子成员早会上,韩矿长通报了这个奖金发放方案和具体发放标准,全体成员都赞成了,没有任何人反对。从2012年5月份我们就开始发放这些奖金了。大约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韩矿长把我和魏某某喊到他办公室,说集团公司正在查乱发奖金的事韩矿长决定上述的三项奖金全部停发。第三次供述证实我审批给七矿副处级以上干部违规发放安全类奖金共计3539630.1元,我实际得到385710元。
(4)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集团公司有规定,我们副处级以上干部实行的是年薪制,我们的工资、奖金等都是由有集团公司发的,所以不能从矿上再领取安全奖。我领取的安全奖没有从我的年薪中扣除。七矿给我发的安全奖不应该得,我们七矿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都有安全奖。我是在私底下不经意间闲聊的时候知道他们都有的,我们没有刻意商讨过这件事。七矿副处级以上干部违反集团公司规定,领取了不该领的安全奖,其本人以他人名义领了几十万元。证人周某某第二次证言:证实韩某某矿长外出学习时,其签批过安全奖。
(5)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其以他人名义从七矿领取了46万元奖金。证人高某某第二次证言:证实杨某某矿长召集经营副矿长高某某、安全副矿长胡某某、总会计师张某某商量,说与许某某书记沟通过了,决定给副处级以上人员俊有同意该方案。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安全奖在班子会上说过。
(6)证人代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杨某某、韩某某任矿长期间,共违反规定领取46万元安全奖,其按照企管科周某甲要求提供了以别人名字办理的银行卡。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以别人名义从七矿领取了60多万元未经考核的安全奖,七矿没有开会研究过未经集团考核的安全奖。
(8)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根据安检科吴某某安排,从七矿领取了未经集团考核的安全奖,这些安全奖是矿上套取集团公司的钱。
(9)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杨某某七矿矿长时,其从七矿领取过未经集团公司考核安全奖,矿上没有开会研究过发放安全奖的事情。
(10)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在杨某某、韩某某任七矿矿长期间,其从七矿领取了未经考核的安全奖43万元,其不清楚七矿是否开会研究过安全奖的事情,没有人与其沟通过。
(11)证人韩某甲证言:证实杨某某、韩某某任七矿经理期间,其从七矿领取过未经考核的安全奖53万元。七矿未经集团考核领取安全奖这件事情,七矿领导没有开会研究讨论过,七矿领导也没有给我交代过,我私下也没有和别人沟通过。
(12)证人尚某某证言:证实杨某某任七矿矿长期间,其从七矿领取过未经考核的安全奖,七矿没有开会研究过安全奖的事情,也没有人与其私下沟通过。
(13)证人虎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时我们七矿的生产和安全形势非常不错,大家都比较辛苦,班子成员在吃饭或闲谈时三三两两曾议论能否给大家发点安全奖。2009年7、8月份,经理杨某某在一次领导班子会议上说,最近矿上的生产和安全形式不错,大家比较辛苦,也给大家发点奖金,具体操作企管科会通知大家,开会时班子成员除了出差或带班下井的外,大家基本上都参加了,具体都谁参加了,我记不清楚了,会后企管科长周某甲给我说过另外办张卡,不要用自己的名字,用亲戚朋友,于是我就让我弟弟虎耀辉以他名字办了张建行卡给我。
(14)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侯某某曾经安排其把侯某某的安全奖打到宋某某的卡上,这些奖金是违规发放的。周某甲第二次证言:证实七矿副处级以上干部利用假名字套取奖金的具体套取过程是:安全副总吴某某找安全副矿长侯某某、矿长韩某某、总会计师魏某某签字时,明细上列的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真实姓名和发放金额,之后安全副总吴某某抽出来后交给企管科周某甲,周某甲负责把领导们的名字替换成先前提到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提供的人员名字,再交给吴某某,由吴某某交工资科盖章后,由财务科交银行直接打到副处级领导干部提供的人员账户上。证人周某甲第三次证言:证实2009年七矿副处级以上领导违规发放安全奖,集团公司检查发现后,换成假名字继续违规发放。
(15)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以后七矿安全口发放的安全类奖金都含有矿上副处级以上干部,正处级共计每月7000元,副处级共计每月6000元,先由安全副矿长安排我把七矿副处长以上领导的名字加到安全类奖金的明细中,企管科周某甲负责负责“戴帽’’,每次造奖金表之前,其均汇报安全副矿长胡某某陈某某、侯某某。这些安全奖是七矿违反公司规定的。
(16)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其任七矿财务科长后,发现安全类奖金发放表上有许多领取人根本就不是七矿的人,且领取数额也比其他七矿部门中层干部要大得多,其与周某甲向七矿总会计师魏某某反映这个问题,说如果一定这么干建议换成七矿的人;证实七矿副处级以上干部违规领取安全奖。
(17)证人许某乙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发现七矿安全奖发放中发现明细上副处级领导干部名字与本人不符,吴某某说这是领导的事,管不了。
(18)证人戴某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七矿副处级以上领导是否领取安全奖及数量。
(1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其根据吴某某安排为七矿领导办过银行卡。
(20)证人康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其根据陈某某要求办过银行卡,交给为陈某某使用。
(21)证人寇某某证言:证实许某某用过其身份证。
(22)证人寇某甲证言:证实许某某用过其身份证。
(23)证人许某甲证言证实许某某用过其身份证。
(24)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吴某某用过其存折。
(25)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杨某某使用过其银行卡。
(26)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根据胡某某要求办理一张建行银行卡交给胡某某使用。
(27)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其按照杨某某要求办张建行卡交给杨某某使用。
(2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其丈夫陈某某要走其建行卡使用。
(29)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其按照张某某要求办张建行卡交给张某某使用。
(30)证人涂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前后,其根据张某某要求办张建行卡交给张某某使用。
三、书证
(1)补充立案决定书,侦查,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涉嫌共同犯罪,2014年5月9日补充立案。2014年5月12日对张某某补充立案。(2)被告人户籍证明。(3)前科证明(4)被告人身份证明及简历证明:杨某某、许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自参加工作至案发时的工作经历。(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平煤七矿的性质。(6)情况说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年薪由集团公司经济运行部考核发放,安全抵押兑现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考核发放。(7)关于杨某某等五人年薪考核发放情况的说明:中平能化集团经济运行部说明:证实杨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2009至2013年经集团公司考核,每年领有年薪,其在七矿套取的安全奖和年新考核发放没有任何关系。(8)情况说明、平煤集团七星公司电文处理签、2009年平煤集团文件登记表、中平能化中平(2011)139号文件、(2009)334号文件、(2009)176号文件。(9)七矿证明,实自2011年1月1日以来,七矿没有文字记载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为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安全奖之事,七矿公司党委、行政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涉及矿领导班子集体为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安全奖之事。(10)银行存取明细:证实杨某某、许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侯某某等人以及郑某某、孙某某、晏某某、李某乙、郭某某、郭某甲、宋某甲等人的账户存取明细及相关凭证。证实杨某某、许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账户收到了七矿转入的安全奖。(11)七矿各类奖金签批手续:证实杨某某、许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侯某某等人签批各类安全奖的手续、凭证、明细。(12)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涉案款已暂扣,并交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财物。
四、鉴定意见
平顶山市检察院平检司会鉴(2014)8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平煤集团文件相互矛盾,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分别在案发前主动到纪律检查部门和检察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综合五名被告人所担任的职务、任期时间、私分数额、各自分得赃款数额、退赃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
五、被告人陈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六、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私分国有资产,个人所得赃款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文革
审判员  陈亚丽
审判员  闫筱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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